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相關規定
《條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對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的,給予相應處分。
因私出國(境)證件包括因私普通護照、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是指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向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的內地公民簽發的證件。出國護照、出境證件是公民在國(境)外的身份憑證,必須按照規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提到的“有關規定”是指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2003年1月印發的《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上述文件對列入登記備案范圍的黨員、干部的因私出國(境)審查程序、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加強管理監督,黨員、干部要嚴格落實相關制度要求,把組織紀律執行到位。
黨員干部經過批準,履行相關程序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過程中和辦妥相關證件后,按照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應當報告而未按規定報告的,應依據《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處理。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
案例警示
監督執紀中發現,黨員干部紀律觀念淡薄、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的問題時有發生。如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包洪建“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為他人入伍提供幫助,違規辦理港澳通行證,并未經批準出入境”,等等。
黨員干部需明白,違規因私出國(境)并非個人的私事小事,而是事關紀律規矩的大事公事,要切實強化自身的組織觀念和紀律觀念,自覺遵守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萬萬不可隨心所欲“說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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