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分項規定了四種侵犯黨員其他權利的情形,分別是: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員權利:批評、檢舉、控告、申辯、辯護、作證、申訴
批評、檢舉、控告、申辯、辯護、作證、申訴等都是黨章規定黨員享有的權利。
批評,是指黨員依照相關規定,對黨的組織或其他黨員在工作中存在的缺點、錯誤提出不同意見。
檢舉,是指黨員依照相關規定,對黨的組織、黨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要求有關部門予以追究。
控告,是指黨員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規定向有關黨組織進行告訴,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并追究有關單位、人員責任。
申辯,是指黨員對被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組織作出說明、解釋,以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進行申明和辯解。
辯護,是指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其他黨員對被討論的黨員作有利的證言和辯解。
作證,是指黨員就自己所了解的情況向黨組織提供證言、作出證明。
申訴,是指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按照規定向原處理機關或者上級機關提出予以公正處理的要求。
打擊報復行為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利用職權直接或者間接損害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二是沒有利用職權而是出于打擊報復的目的,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采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這些行為性質惡劣,嚴重侵犯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等有關人員的權利,損害其人身、財產權益,妨礙黨內監督機制的正常運行,因此應當給予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明確對侵犯黨員權利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處分,并將實施打擊報復行為作為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予以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3點,一是本條的違紀主體包括黨組織和黨員。如果系黨組織違紀,除按照本條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還應按照相關規定對違紀黨組織作出相應處理。二是應結合職責范圍、履職情況、所起作用等,區分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三是要注意與刑法規定的報復陷害罪的區別以及對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的適用。為了防止“掛一漏萬”,本條還設置了“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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