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查證錢款去向系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重要內容,對于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的“自洗錢”問題以及檢察機關在監察機關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存在“自洗錢”問題時,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應如何銜接?筆者結合案例,從監察調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分別發現“自洗錢”問題時在管轄及線索移轉、證據的收集與使用、涉嫌“自洗錢”犯罪的審查起訴等方面的監檢程序銜接問題進行分析,以資參考。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張某某受賄案。2016年至2022年,張某某利用擔任某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趙某某承攬相關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趙某某1000萬元。2022年1月至3月,張某某將收受的錢款通過多人銀行卡間的多次轉賬后以掛名買房方式隱匿。2023年3月,監察機關以張某某涉嫌受賄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向檢察機關移送了在查辦張某某受賄案中查明的其涉嫌洗錢罪的事實及證據。
案例二:劉某利用影響力受賄案。2016年至2022年,劉某作為某區公交公司總經理王某的專職司機,接受商人尚某某請托,通過王某職務上的行為,為尚某某承攬公交公司相關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尚某某現金300萬元。2024年5月,監察機關以劉某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發現,2021年至2022年,劉某將所收賄賂款中的部分現金通過存現方式轉入其控制的3名親屬銀行賬戶,后通過多次轉賬匯至妻子的境外賬戶,該行為涉嫌洗錢罪,涉案資金100萬元。
【分歧意見】
上述案例中,就監察調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分別發現張某某和劉某“自洗錢”問題后的處置程序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案例一中,監察機關在查辦張某某受賄案時,在核查受賄款去向時收集的證據恰好系證明洗錢罪的證據,兩罪證據能夠共享,為節省辦案資源,監察機關可在起訴意見書中以涉嫌受賄罪、洗錢罪一并向檢察機關移送;移送后檢察機關在征得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可直接以涉嫌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例二中,檢察機關發現劉某“自洗錢”問題后,經核實監察機關在查證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中收集的證明洗錢罪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洗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案例一中,因洗錢罪屬公安機關管轄,監察機關應將相關線索及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后,檢察機關向法院另行追加起訴。案例二中,根據管轄分工,檢察機關在發現劉某還存在洗錢問題時,應將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待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移送后,檢察機關另行追加起訴。
第三種意見認為:案例一中,監察機關認為證明張某某洗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在移送審查起訴受賄罪的同時,在起訴意見書中將涉嫌洗錢罪的事實敘明,并將相關證據一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符合追訴標準,在征求監察機關及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以涉嫌兩罪提起公訴。案例二中,檢察機關在發現劉某還存在洗錢行為時,經審查無需補證或自行補證后符合起訴條件的,在征求監察機關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以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洗錢罪提起公訴。
【意見分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于管轄及線索移轉
監察調查階段發現“自洗錢”問題的程序處置。根據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該原則既規定了各辦案機關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也規定了各機關不能互相推諉、互相替代。洗錢罪依職權屬公安機關管轄,但監察機關在查證賄賂款去向時常常發現被調查人涉嫌“自洗錢”犯罪線索?;诠茌牭膶傩裕?ldquo;自洗錢”犯罪仍屬公安機關管轄,相關事實及證據材料原則上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實踐中監察機關查證錢款去向的證據往往能夠證明“自洗錢”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移轉至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取證無疑會增加辦案成本。根據國家監委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的意見》規定,監察機關發現涉案人員涉嫌“自洗錢”犯罪的,應當及時收集固定“自洗錢”犯罪相關證據,并將“自洗錢”犯罪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自洗錢”犯罪事實已經查明且確有必要時,也可以將“自洗錢”犯罪事實列入起訴意見書相應職務犯罪事實中敘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發現涉案人員涉嫌“他洗錢”的,應當及時將洗錢犯罪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監察機關認為“自洗錢”的犯罪事實已查明且確有必要,可在起訴意見書中敘明,并將證據材料一并移送檢察機關。但對“他洗錢”問題則應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此外,對于其他洗錢罪共犯,筆者認為,應分情況處理:即若其涉嫌共同職務犯罪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可在起訴意見書中將洗錢事實敘明一并移送檢察機關;若其僅涉嫌洗錢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一中,監察機關在查證錢款去向時已收集到張某某通過多人銀行卡間的多次轉賬以掛名買房方式掩飾贓款的證據,認為其涉嫌洗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可在移送審查起訴受賄罪時將張某某涉嫌洗錢罪的事實在起訴意見書中予以敘明。
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自洗錢”問題的程序處置。根據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法法銜接意見》)規定,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所遺漏罪行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經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意見后,人民檢察院可以一并提起公訴。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提出不同意見,或者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具體到“自洗錢”犯罪中,上述規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檢察機關認為監察機關移送的材料證明“自洗錢”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征求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無需移轉線索,可直接追加起訴洗錢犯罪;二是對于直接追加起訴洗錢犯罪,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有不同意見或認為洗錢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另行取證的,檢察機關應將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辦理。案例二中,檢察機關發現劉某將部分受賄款通過存現方式轉入其3名親屬銀行賬戶,并通過多次轉賬匯入妻子境外賬戶的行為涉嫌洗錢罪,認為符合追訴條件,在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同意后可直接追加起訴洗錢犯罪。
二、關于證據的收集與使用
監察調查階段“自洗錢”相關證據的收集與使用。鑒于“自洗錢”相關證據系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犯罪中依職權和法定程序獲取,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據一樣,都是按照刑事審判要求和標準收集,故監察調查階段收集的“自洗錢”相關證據可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使用。根據《法法銜接意見》,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向有管轄權的機關隨案移交的各類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當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監察機關移送的“自洗錢”相關證據需補證的,可分情況處理:一是證據有瑕疵,檢察機關自行補證后符合刑事訴訟證據要求的,可作為證據使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即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的;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鑒定的;其他由人民檢察院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上述規定賦予了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權,故對監察機關移送的“自洗錢”相關證據,檢察機關經自行補證后認為符合起訴要求的,該證據可作為認定洗錢犯罪的證據使用。二是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為需要另行查證的。該種情形下鑒于管轄的專屬性,檢察機關應將洗錢罪的相關線索及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另行取證。案例一中,監察機關認為在調查中收集的證明張某某涉嫌洗錢罪的證據確實、充分,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故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移送的證據確實、充分,符合刑事訴訟證據要求,可作為認定“自洗錢”犯罪的證據使用。
審查起訴階段“自洗錢”相關證據的收集與使用。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經審查認為監察機關移送的證據能夠證實洗錢犯罪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證據要求,可作為認定洗錢罪的證據使用。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需要補證或重新取證的,應自行補證或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另行取證。自行補證后認為符合刑事訴訟證據要求的,相關證據同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一并作為認定洗錢罪的證據使用;交由公安機關另行取證的,可將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移送公安機關。案例二中,檢察機關發現監察機關移送的劉某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中存在洗錢問題,經審查監察機關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錢款去向,且已固定提取被告人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認為上述證據符合刑事訴訟證據要求,可將其作為認定洗錢罪的證據使用。
三、關于涉嫌“自洗錢”犯罪的審查起訴
監察調查階段發現涉嫌“自洗錢”犯罪的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于監察機關已查實,并在起訴意見書中敘明“自洗錢”事實的情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或自行補證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依據《法法銜接意見》相關規定,在征求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將洗錢犯罪同職務犯罪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對直接追加起訴洗錢犯罪有不同意見的,依據《法法銜接意見》相關規定,應將洗錢罪線索及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案例一中,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監察機關移送的事實及證據能夠證實張某某通過多人銀行卡間的多次轉賬并以掛名買房方式掩飾受賄所得,其涉嫌洗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可在征求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同意后,將張某某涉嫌洗錢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自行發現涉嫌“自洗錢”犯罪的審查起訴。其一,檢察機關發現監察機關移送的職務犯罪中有關“自洗錢”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或自行補證后,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據《法法銜接意見》相關規定,經征求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將洗錢犯罪同職務犯罪一并提起公訴。其二,檢察機關雖發現“自洗錢”問題,但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對直接追加起訴洗錢犯罪有不同意見的,依據《法法銜接意見》相關規定,應將案件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案例二中,檢察機關發現劉某將收受現金存入親屬銀行賬戶并通過多次轉賬予以掩飾的行為涉嫌洗錢犯罪,經審查認為監察機關收集的受賄款去向證據能夠證實劉某涉嫌洗錢犯罪,符合起訴條件,可在征求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直接追加起訴洗錢犯罪。
綜上,監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自洗錢”問題時,若認為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的,可在起訴意見書中敘明事實,并將相關證據一并移送檢察機關,該證據可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若僅發現“自洗錢”問題線索,認為需另行查證的,應將相關線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檢察機關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自洗錢”相關事實及證據,經審查認為無需補證或經自行補證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征求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可直接追加起訴洗錢犯罪。此外,檢察機關自行發現監察機關移送職務犯罪事實中存在“自洗錢”問題,經審查認為無需補證或自行補證后符合起訴條件的,在征求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可追加起訴洗錢犯罪。(作者: 連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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