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和貪污罪有明顯不同,但在具體案件中,對于準確適用這兩個罪名也容易存在不同認識。有這樣一起案例。王某,2015年11月起任H區A鎮C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2017年1月起任C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黨支部書記、董事長(因C村于2017年撤銷村委會建制,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行使原村委會職權)。李某,B綠化公司(私企,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4年10月,H區人民政府印發文件,明確區園林局負責全區生態林地養護分級監督管理工作,由下轄各鎮政府按照“分區域管護”原則,負責本鎮轄區內生態林地養護管理和養護資金撥付工作。根據A鎮政府要求,C村負責協助鎮政府開展本村生態林地養護管理工作。2017年初,王某決定將該村村域內的生態林地綠化養護項目外包給B公司實施,王某與李某約定,B公司收到養護費并扣除成本和一定利潤后,李某要拿出一部分利潤以現金方式給予王某。后C村與B公司簽訂了正式有效的合同,B公司雇傭人員依據合同約定開展生態林地養護工作,C村用鎮政府撥付的生態林地養護費向B公司按照市場價支付工程款。2017年至2024年,C村向B公司支付了由鎮政府撥付的生態林地養護費共計950余萬元,李某分多次以現金形式給予王某好處費共計200萬元,王某將該錢款用于個人生活開銷。
本案中,對于王某將C村生態林地養護項目外包給B公司實施,并收取李某給予錢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將C村生態林地綠化養護項目外包給B公司實施,是為了套取鎮政府的撥款,且其實際上也獲得了200萬元,構成貪污罪。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作為村干部,在C村生態林地養護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為B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給予的200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三種觀點認為,王某在C村生態林地養護工作中履行的職權屬于協助鎮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其身份應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便利將C村生態林地綠化養護項目交給B公司承攬,并收受李某給予的好處費,構成受賄罪。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首先,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區分時需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貪污罪的本質在于“監守自盜”,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方式,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產,犯罪對象為公共財產。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案中,從犯罪主觀方面看,王某的意圖是利用協助政府從事公務的職權,為B公司謀取利益,即幫助B公司從C村承攬項目,之后收受李某給予的好處費,而非套取由鎮政府撥付的財政資金后占為己有。從犯罪客觀方面看,王某將項目交給B公司實施,B公司與C村簽訂了正式有效的合同,并雇傭工作人員依據合同約定實際開展了生態林地養護工作,C村也根據市場價向B公司支付了價款。王某與李某均沒有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以非法占有鎮政府撥付的財政資金。從犯罪對象上看,王某收受的是李某因經營生態林地綠化養護項目按照市場價賺取費用后而給的好處費,屬于“私款”,并非與李某合謀套取公款后的分贓款。因此,筆者認為,王某將C村生態林地綠化養護項目交由李某實施,并收取李某給予錢款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貪污罪。
其次,王某雖然是村干部,但本案中其具有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收受好處費行為構成受賄罪,而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本案中,王某作為村干部,其身份具有雙重性,不能簡單地直接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或非國家工作人員,而是應根據其工作職責對其身份加以區分。一般情況下,村干部從事管理村集體事務工作時,不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此時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特定情況下,村干部也可以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即國家工作人員。
實踐中,村干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責和從事村務管理工作的職責往往并存,導致對村干部從事公務還是村務、進而對其身份的認定存在一定難度。在具體案件中,對村干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筆者認為,既要看是否協助政府,也要看是否從事公務,即協助工作是否具有一定職權內容,是否屬于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工作,如果只是一般的事務性工作,例如統計、溝通協調等,則不宜認定為從事公務。因為,即使是在國家機關中工作的人員,如果其所承擔的具體工作不屬于公務活動,仍然不能作為國家工作人員。
本案中,H區人民政府印發文件,明確下轄各鎮政府負責本鎮轄區內生態林地養護管理和養護資金撥付工作,之后A鎮政府進一步明確了C村的協助職責,因體現了政府意志,可以認定C村此項工作為協助政府從事工作。在具體工作中,王某對生態林地綠化養護項目實施方的選定、合同的簽訂等具有決定權,對于向鎮政府申請財政資金、向B公司發放項目工程款等工作具有領導、監督、管理職責,應認定其工作性質屬于從事公務,因此,對于王某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王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李某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犯罪。(作者:盧鋆)
- 2025-09-08可以取 可以無取 取傷廉
- 2025-08-27以同查同治嚴懲風腐交織問題
- 2025-08-20找準政治監督切入點著力點
- 2025-08-07區分不同情況準確認定低價購房行為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