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庭審現場。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供圖
編者按
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違規兼職取酬行為表現形式多樣,容易隱藏腐敗問題。在辦案實踐中需要精準識別違規兼職取酬行為和以兼職取酬為名的受賄行為。本案中,秦某某退休后在企業兼職取酬共計105萬余元,上述行為怎樣定性?2009年至2017年,E物業公司負責人為感謝秦某某的職務行為,邀請秦某某在E物業公司“兼職”并發放“工資”共計38萬元,上述行為怎樣定性?違紀所得與犯罪所得如何處置?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特邀嘉賓
鄭蕓艷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紀委監委干部監督室主任
陳 寒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陶金偉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一級檢察官
孫媛媛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基本案情:
秦某某,197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A市B區原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科科長等職。2017年1月退休。
違反廉潔紀律。秦某某在退休后,未經組織批準,違規在企業兼職取酬共計105萬余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受賄罪。2009年至2017年,秦某某利用擔任A市B區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協調經營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者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51.8萬元。其中秦某某實得126.8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5月6日,A市B區紀委監委對秦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5月11日,經A市監委批準,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8月9日,經B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秦某某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8月9日,B區監委將秦某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B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3年10月9日,B區人民檢察院以秦某某涉嫌受賄罪向B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2月14日,B區人民法院以秦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識破披著兼職取酬外衣的受賄行為
嘉賓:陶金偉 陳寒
事實:2009年下半年,B區H小區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秦某某向相關部門推薦E物業公司取得該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業務。2009年至2017年,E物業公司負責人為感謝秦某某的幫助,邀請其在E物業公司“兼職”(秦某某未實際提供服務),以提供咨詢名義發放“工資”(月薪4000元),共計38萬元。2010年,B區M小區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秦某某向相關部門推薦F物業公司取得該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業務。F物業公司負責人為感謝秦某某的幫助,2010年至2014年以提供咨詢名義給其發放“工資”(月薪4000元),共計16.8萬元。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受賄行為的本質是權錢交易。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受賄衍生出多種形式,行賄人與受賄人往往以看似合法形式來掩蓋權錢交易的非法本質,以達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披著“兼職取酬”外衣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賄賂便是一種典型的表現形式。準確區分黨員干部違規兼職取酬違紀行為與受賄犯罪,要看雙方是否存在基于職務行為的權錢交易;行為人是否真實地利用個人知識或技能為他人提供兼職勞務;領取的是不是與兼職行為等值的報酬,等等。
本案中,秦某某于2003年至2017年擔任B區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科科長,負責轄區物業公司指導監督、物業公司資質初審、小區物業招投標備案等工作,秦某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E、F物業公司獲得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業務,E、F物業公司負責人分別安排財務人員以每月發放“工資”的方式給予秦某某好處費。
從客觀上看,秦某某與E、F物業公司不存在真實聘用關系,也沒有向上述公司提供過任何知識或技能方面的服務,而是利用物業管理科科長的職務便利幫助E、F物業公司拿到了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業務,作為感謝,E、F物業公司負責人以每月發放“工資”的方式給秦某某好處費,雙方存在明顯的權錢交易關系,秦某某領取的“工資”實際上是變相收受的賄賂,符合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從主觀上看,秦某某明知自己沒有為E、F物業公司提供過服務,知悉領取的“工資”是對方為了感謝其職務行為而給的物質回報,具有收受賄賂的故意,而E、F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也證明其為了感謝秦某某的幫助,通過發放“工資”的方式給予對方好處,具有行賄故意。秦某某系借兼職取酬之名,行權錢交易之實,構成受賄罪。
退休后在企業兼職取酬如何定性
嘉賓:鄭蕓艷 陳寒
事實:2017年1月秦某某退休,同年8月,其未經組織批準,分別在C、D、E三家物業公司違規兼職取酬,負責拓展相關物業管理業務和處理物業矛盾糾紛等事項。2017年至2023年,秦某某在三家物業公司共計獲得勞務報酬105萬余元。經查,秦某某獲得的勞務報酬與其付出的勞務相當,未超出同期相關公司其他員工所獲薪酬。
黨員領導干部、公職人員退休后,雖無法直接行使公權力,但仍有一定影響力,黨紀國法對黨員領導干部、公職人員退休后的兼職行為在程序和實體上進行嚴格規定,目的是防范公權力濫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兼職(任職),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關規定包括2008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2013年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其中,《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一是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二是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三是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黨員干部在職期間為相關企業謀利,約定在退(離)休后到企業“兼職(任職)”以兌現好處,如果該黨員干部不存在實質兼職(任職)行為,或者兼職(任職)行為取得的薪酬明顯高于同期同職級標準薪酬,與利用職務便利為“兼職(任職)”單位謀利形成對價的,則構成受賄。
本案中,從客觀行為看,秦某某作為A市B區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科科長,C、D、E三家物業公司經營注冊地均在B區,且在B區經營管理多個住宅小區,系秦某某的管理和服務對象。2017年8月,秦某某退休7個月后便在原任職轄區和業務范圍內的物業公司兼職取酬,其行為違反了退(離)休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的禁止性規定。經查,秦某某退休后在C、D、E三家物業公司工作時,受到相關公司的管理制度約束,實際到現場調解糾紛、提供政策咨詢服務等,付出了真實勞務,其獲得的薪酬也與付出的勞務相當,未超過相關公司同期同職級員工的薪酬。
從主觀故意看,秦某某認為其擔任物業管理科科長15年,積累了大量人脈,了解物業領域法規,退休后在原任職轄區相關物業公司兼職既能“發揮作用”,又能賺取薪酬。秦某某知悉上述兼職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因此未向組織報告。相關物業公司邀請秦某某工作,系因其擔任過物業管理行政部門的相關負責人,仍具有一定職務影響力,物業公司可以利用其影響力幫助協調政府部門關系,解決物業矛盾糾紛等。雙方對此心知肚明。綜上,秦某某退休后違反規定在原任職轄區和業務范圍內的物業企業兼職取酬,應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因其違紀行為發生在2017年至2023年,應適用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予以處理。
規范處置違紀違法所得與犯罪所得
嘉賓:鄭蕓艷 孫媛媛
事實:2009年、2010年,秦某某先后幫助E、F兩家物業公司獲取其轄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經營業務,收受感謝費共計54.8萬元。2013年至2017年,秦某某為G公司在物業招投標代理業務上提供幫助,該公司以“分紅”形式給予秦某某65萬元。2013年至2017年,秦某某接受李某某請托,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物業公司辦理物業服務資質,收受李某某好處費32萬元,其中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25萬元,秦某某實得7萬元。2017年至2023年,秦某某退休后在C、D、E三家物業公司兼職取酬,共計獲得105萬余元。
違紀所得與犯罪所得在實踐中應予以區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釋義,對違紀違法所得及犯罪所得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方式。違反黨的紀律追究黨紀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是收繳和責令退賠。職務違法追究法律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方式是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沒收”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強制收歸國有的行為,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追繳”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責令退賠”是指責令違法的公職人員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歸還,或者違法取得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應當上繳國庫。對于犯罪所得,應隨案移送檢察機關。
本案中,秦某某違規兼職取酬的105萬余元均為違紀所得,由行為人持有,應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收繳;其余126.8萬元均為犯罪所得,應隨案移送檢察機關。
根據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相關規定,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清單,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于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據相關證據確定是被調查人違法所得或者犯罪所得,并分別由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本案中,秦某某采用三種方式收取賄款,一是直接收取賄賂;二是以“分紅”名義收取;三是通過領取“工資”的方式收取。雖然收取的方式多變,但秦某某既未與行賄人共同投資,也未向行賄人提供正常的勞務,上述款項本質均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后的受賄犯罪所得。秦某某收取賄賂后,用于日常開支,不存在孳息的情形。此外,秦某某在收取李某某行賄款32萬元后,將其中的25萬元交給同案犯,自己實得7萬元。同案犯的25萬元在其它案件中已上繳國庫,本案中,僅針對秦某某實際獲得的犯罪所得7萬元進行追繳。綜上,秦某某受賄數額151.8萬元,實得126.8萬元,秦某某及其家屬退繳的126.8萬元均依法予以沒收。(記者 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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