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主要表現
“串供”包括有關人員與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虛假口供,以逃避處罰的行為。
“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包括有關人員編造虛假證據,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或其他證據予以轉移、毀滅或者隱藏起來使其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行為。“偽造”證據,包括偽造、變造和篡改證據等。
從執紀監督情況看,仍有部分違紀黨員、干部執迷不悟、自作聰明,在黨組織審查期間負隅頑抗,妄圖逃脫紀律懲戒。有的為規避組織審查,將收受的財物轉交給親友藏匿;有的與涉案人員訂立攻守同盟,要求相關人員幫其隱瞞收受禮品禮金問題,或者偽造借據收條、制造借款還款假象,補簽有關協議、制造投資假象等。這些黨員、干部對抗組織審查,背離了對黨忠誠的義務,錯過了組織的教育和挽救,到被嚴肅追責時才追悔莫及,廣大黨員、干部務必引以為戒。
有關規定
黨章將“對黨忠誠老實”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將“對黨忠誠”寫入入黨誓詞。《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每一名黨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尤其是在黨組織審查處理其違紀行為期間更應該對自己犯的錯誤認真反省檢討,積極主動地向組織如實坦白,積極協助組織及時查清違紀事實,決不允許有串供、偽造證據、隱匿證據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這既是黨員的義務,也是黨員必須遵守的一項政治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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