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法律解析
受邀嘉賓:甘肅策橫律師事務所律師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肅·甘肅法治報記者 李曉云
本期主題:在日常生活中,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并非所有事故都能被認定為工傷。本期“舉案說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析,幫助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厘清工傷認定的法律邊界,為公眾提供法律參考。
典型案例:陳某于2022年8月2日進入某制造公司工作,崗位為操作工。2022年10月25日,陳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醫治無效于2022年11月18日死亡。當地交警部門于2022年12月1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證明所載:2022年10月25日16時27分許,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環湖路由北往南行駛時,電動自行車右側低位與道路西側立肩石碰擦,致車輛損壞,陳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11月18日死亡。經調查,無法查證事發時電動自行車倒地的原因。2023年5月11日,陳某家屬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陳某所受傷害為工傷。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陳某之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主持人:為什么在本案中陳某的事故不被認定為工傷?
阮 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非本人主要責任”要求事故的發生不能主要由職工自身的過錯導致,而是以第三方責任或不可抗力因素為主因。在實踐中,這一標準的判斷往往依賴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類似證明文件。如果事故責任無法明確劃分,但證據顯示職工存在明顯疏忽,如違反交通規則或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則可能被推定為負主要責任,從而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在本案中,陳某的事故不被認定為工傷,核心原因在于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雖未明確責任方,但通過分析事故現場情況推斷出事故直接原因是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時與路邊立肩石碰擦,且無外部干擾因素。這表明事故很可能源于陳某自身駕駛中的疏忽,如未注意路況或控制車速,因此人社局和法院均認定陳某負全部責任。
主持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職工或家屬應如何收集和提供證據,以證明“非本人主要責任”?
阮 磊: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職工或家屬若要成功申請工傷認定,必須及時、全面地收集證據,以證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證據收集應圍繞事故原因、責任劃分和外部因素展開,具體包括:第一時間報警并獲取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證明文件,這是最核心的證據;拍攝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路況、車輛位置和損傷情況;尋找目擊證人并獲取證言;保留醫療記錄和費用單據,以證明傷害與事故的因果關系;如有行車記錄儀或監控錄像,應盡快調取并保存。這些證據的綜合作用在于還原事故真相,排除自身主要過錯的可能性。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方面,作為官方文件,它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能客觀描述事故環境;另一方面,本案證明顯示“無法查證事發原因”,但結合路況分析暗示了陳某的自身責任,從而被認定機構采信。從法律角度,交警證明雖非絕對的責任認定書,但在缺乏相反證據時,法院和人社局通常會依據其內容進行推斷。這體現了行政訴訟中的“優勢證據”原則,即認定機構基于現有證據作出最合理的判斷。因此,職工或家屬在類似情況下,不應僅依賴交警證明,而應主動補充其他證據,如專家鑒定或第三方報告,以強化主張。
主持人:如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明確認定,工傷認定機構應如何權衡證據?
阮 磊:當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明確認定時,工傷認定機構和法院在權衡證據時,會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并結合合理性推斷來作出決定。具體而言,機構會審查所有可用證據,包括交警報告、現場記錄、證人陳述等,并評估事故發生的客觀環境。如果證據顯示事故可能源于職工自身過失,且無第三方責任跡象,則傾向于認定職工負主要責任;反之,如果有證據表明外部因素為主因,則可能支持工傷認定。在本案中,責任無法查證,但認定機構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路況的描述,推斷出陳某未盡注意義務,從而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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